天津市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 TIANJIN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TCA)。
第二条 本会由关心、支持天津市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依据《慈善法》的总体要求,积极构建大慈善格局,树立大慈善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慈善信托,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加强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会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在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坚持在“党的领导,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工作格局下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营造慈善氛围;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及工作经验交流;定期表彰慈善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募集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接受国内外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的捐赠款物。
(三)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围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灾害及突发事件救援、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精准实施开展各类救助项目。
(四)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赈灾募捐和救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社会各界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五)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和有关部门、民间团体及个人的慈善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七)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九)对区县及基层慈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十)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公益活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热心或从事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 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对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表彰、奖励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指导,完成委托的工作;
(三)为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维护本会的宗旨、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从会员中推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聘请顾问、法律顾问和其他名誉职务;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方案;
(三)本会的终止。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作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并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表彰优秀会员;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七)授权会长办公会代表理事会行使日常工作领导职权;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经理事会授权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正副部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事宜;
(五)研究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研究重大的合作活动项目和兴办经济实体项目;
(六)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采取全体会议和工作会议两种形式召开。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工作会议由会长、驻会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党支部书记、有关顾问及各部门负责人等参加。如遇有重大事项,应召开全体会议,由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党支部书记、顾问、法律顾问和监事长等参加。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协助会长工作。并可受会长委托,在会长办公会授权下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书并代表本会应对法律纠纷;
第三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按照确定的分工履行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或受会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组织督促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三)组织拟订本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四)配合会长、副会长做好本会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选用及相关人事工作;
(五)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六)兼任本会法人的秘书长受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委托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书并代表本会应对法律纠纷;(删除)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提升本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会在接受捐赠与赞助时,充分尊重捐赠者与赞助者的意愿。
本会收入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举办义演、义卖、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四)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必须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四十二条 本会依法依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善款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一)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三)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五十一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未明确的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使用。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本会开展慈善项目,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和项目管理的原则,从立项的合规审核、项目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等必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并按照严格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开展公开募捐慈善项目,必须按要求遵循并完善有关报备审核的手续。
第五十二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购买合法合规的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它日常发生的合法理财活动,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这些理财活动的决策。对于数额巨大、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或经济实体投资等重大投资方案,必须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为实现慈善目的而须开支的行政管理费用。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9月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